大陸商務人士來台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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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務人士來台商務活動,係指下列各款:
(一) 演講。
(二) 商務研習(含受訓)。
(三) 履約活動(含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四)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跨國企業係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1、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2、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3、國內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4、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5、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五) 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含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
(一) 來台演講:
1、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二) 來台商務研習(含受訓):
以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1、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國外地區之投資事業

2、外國公司
、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前項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受訓者
,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
、大陸地區公司在台之投資事業為限。
(三) 來台履約活動(含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1、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四)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以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
、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且任職滿
一年者為限
(五) 來台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含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1、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二、 台灣邀請單位資格:
(一) 來台演講、台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含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1、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註:新設立一年內的公司方可用資本額提出申請.
2、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3、
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年度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4、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但金融服務業在臺分公司,不受營業額及營運資金限制。
5、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6、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內事業。
7、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園區事業。
8、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
(二)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跨國企業在台之母公司
、本公司或子公司
(三) 來台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含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經核准設立有案之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外國
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台辦事處、大陸地區公司在台分公司、航空(運)公司在台灣地區支代理人
 
三、大陸人士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護(證)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
    影本。

三、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香港或
    澳門身分證影本。

四、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
    改,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
    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一張,且不得
    使用合成照片。

五、保證書: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六、團體名冊:於線上系統送出申請案時,由系統代為產出團體名冊。
七、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請依來臺目的、理由、重要性及其他有關事由具體列述,
    並詳實填寫行程內容。以商務研習(含受訓)事由申請請者,須填寫商務研習(含受
    訓)課程表(實務操作以每日四小時為限,夜間、週末及假日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不得排課),其課程表內應明列研習之目標、方式、期間、課程、人數、項
    目、指導人員、時間配置與進度及研習場所。

八、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三個月內開立之職務證明正本)。
九、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事由申請者,其職務證明文件請載明年資、職位及薪資,薪
    資標準應達勞動部公告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每月平均薪資
    最低數額」,目前為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

十、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應檢附理由說明書(請載明效期及需求原因)。
十一、同(隨)行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
    文件。

十二、委託書。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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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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