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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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 (在台設有戶籍國民)的大陸親屬來台探親申請資格及停台期限

大陸來台親屬

次數/

停台期限

停台期間

申請延期

備  註

父母

(繼父母)

總停留六個月

1-3個月

1-3個月

 

二等親內及其配偶

 

   2/

 3個月

   X

 

三等親及其配偶

 

   6/

 1個月

   X

 

大陸配偶之父母

(岳父母、公婆)

   3/

 2個月

 

註1-可延

1-其子女懷孕七個月、生流產後兩個月未滿可延期三個月

未成年親生子女

(資格四)0-20

   6個月

 6個月

  6個月

1-延期至20歲前,高中畢業8/31 ,大專畢業後一個月

 

█大陸親友應備資料:

1公證書

●大陸父母(繼父母)、三親等及大陸的岳父母(公、婆)需備「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書」正本

1-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2-大陸配偶之父母(岳父母、公婆)需 開立夫妻關係及夫妻與岳父母、公婆間之關係證明公證文件。

3-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註4-如與台灣被探人為姻親關係,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開立之親屬關係證明。

●未成年親生子女(資格-) 0-20歲需備女大陸出生醫學證明公證書或出生公證書 (2項擇1)

1-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2二吋彩色照片白色背景1(頭頂-下巴3.2-3.6公分長度)

3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未滿16歲無身分證可免附)

4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1

 

█台灣被探者【為國人,大陸子女的父(或母)親】請提供:

1身份證正本   

2印章

3父母親已結婚或未結婚應備:

●父母已結婚請備 - 2項擇1

1.親台灣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1份【需有夫妻完成結婚登記之記事事項】

2.已經海基會驗證結婚公證書

父親未婚而生育子女請備

1父親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提供戶籍謄本正本1(最近3個月內出具及含認領子女的記事項)

母親未婚而生育子女請備:

1母親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提供戶籍謄本正本1(最近3個月內出具及含詳細記事事項)

 

其他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須經海基會驗證):

()●大陸籍母親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書正本1

1-父母結婚日至小孩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非受胎期間須繳附

    2-大陸籍母親未婚生子須繳附

    3-婚前受孕, 子女入需加附DNA血緣鑑定書

    4-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公證書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臺灣海基會。

 說明 :

台灣人民的大陸三親等可來台探親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
    姪兒女、外甥姪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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