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留證申請資格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長期居留證辦理應備資料
1依親居留證正本
2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正本
3陸配的印章
4陸配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大陸配偶及大陸配偶之生父、生母三人的大陸常住人口影本一份。
6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7台灣配偶在臺戶籍謄本1份。
註1-最近3個月內申請含結婚登記之記事事項正本一份。
註2-與台灣配偶所生育之子女且已在台設有戶籍提供子女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8依親居留4年,其中有一次離台超過3個月以上者需加附:
(一
)三個月內之外籍人士乙表體檢(合格)報告
註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二)無犯罪記錄公証書
註1-最近三個月內所開具。
註2-無犯罪紀錄證明須為最近五年內在大陸地區、海外地區居住期間刑事【警察】紀錄,
註3-由大陸開具之無犯罪證明文件需做成公證書(副本需發海基會)或海外地區開具之無犯罪證明經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9本次申請長期居留証如現住地址變更(與目前依親居留證地址不相同)請備:
在臺現住地址變更需提供現住地居住證明:
註1-現住地為台灣配偶自購
– 土地、建物權狀影本1份或前一年度房屋稅證明
註2-現住地為台灣配偶租賃
– 提供提供租賃契約書正本及近期水電費收據正本
註3-現住地為親友的自宅
- 提供土地、建物權狀影本1份或前一年度房屋稅證明或戶長的戶籍謄本(須為最近3個內申請)及居住同意書
註4-現住地為親友租賃
- 租賃契約書正本及近期水電費收據正本或戶長的戶籍謄本(須為最近3個月內申請)及居住同意書
10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註1-例:
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註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