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
、長期居留證延期、專案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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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
一、申請人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備齊文件申請延期。
(一)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正本。(大陸配偶申請延期時未在臺免附)
(二)臺灣的居留證正本。
(三)在臺依親對象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申請的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含記事事項。
(三項擇一)
註1-
離婚後依親對象為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須提供三個月內申請的戶籍謄本一份
(含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的記事事項正本。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
註2-居留證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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