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來台 - 人道探視申請
█申請資格:
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經司法機關羈押或執行徒刑,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註1-其申請案,每年一次並以二人為限。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不受每次二人或
親屬關係之限制。
註2.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構)人員,為協助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處理相
關事務,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陪同探視。
█申請人應備資料:
1大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大陸常住人口登記影印本
3二吋彩色照片白色背景1張(頭頂-下巴3.2-3.6公分長度).露雙耳、不露齒、
頭髮不遮眉職業。
註1-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
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國人擔任保證人應備資料
1.臺灣身分證正本
2.印章
註1- 依下列順序覓臺灣地區人民1人為保證人:
(1) 配偶或直系血親。
(2) 有能力保證之三親等內親屬。
(3) 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5人。
█其他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須經海基會驗證)。
█應備表格:
1.申請書
2保證書
3.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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