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親居留辦理應備資料
1.無犯罪記錄公証書
註1-最近三個月內所開具。
註2-無犯罪紀錄證明須為最近五年內在大陸地區、海外地區居住期間刑事【警察】紀錄,
註3-由大陸開具之無犯罪證明文件需做成公證書(副本需發海基會)或海外地區開具之無犯罪證明經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2.團聚旅行證正本。
3.大陸居民往來通行證正本。
4.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5.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6.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7.
印章(大陸籍配偶)
8.大陸配偶及大陸配偶之生父、生母3人的大陸常住人口影本一份。
9.台灣配偶在臺戶籍謄本1份。
註1-最近3個月內申請含結婚登記之記事事項正本一份。
註2-與台灣配偶所生育之子女且已在台設有戶籍提供子女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10.在臺現住地址變更需提供現住地居住證明:
註1-現住地為台灣配偶自購
– 土地、建物權狀影本1份或前一年度房屋稅證明
註2-現住地為台灣配偶租賃
– 提供提供租賃契約書正本及近期水電費收據正本
註3-現住地為親友的自宅
- 提供土地、建物權狀影本1份或前一年度房屋稅證明或戶長 的戶籍謄本
(須為最近3個內申請)及居住同意書
註4-現住地為親友租賃
- 租賃契約書正本及近期水電費收據正本或戶長地戶籍謄本(須為
最近3個月內申請)及居住同意書
11.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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