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在臺團聚或依親
/長期居留資格
大陸二親等及婚前或未婚所生之大陸親生0-20歲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申請資格及停台期限
在臺被探人
(陸配) |
大陸來台親屬 |
次數/年 |
停台期限 |
停台期間
申請延期 |
備註 |
團聚證 |
父母
(繼父母) |
2次/年 |
3個月 |
X
註1-可延 |
註1-其子女懷孕七個月、生流產後兩個月未滿可延期三個月 |
|
父母
(繼父母) |
3次/年 |
2個月 |
X
註2-可延 |
註1-父母未滿60歲
註2-註1-其子女懷孕七個月、生流產後兩個月未滿可延期三個月。 |
依親/長期 |
父母
(繼父母)
|
總停留6個月 |
1-3個月 |
1-3個月 |
註1-父母滿60歲以上
|
居留證
|
16歲以下未成年親生子女
(三)
|
6個月 |
6個月 |
6個月 |
註1-延期至20歲前,高中畢業8/31止
,大專畢業後一個月 |
|
16-20歲未成年親生子女 |
3次/年 |
2個月 |
X |
|
|
二等親等
及其配偶 |
3次/年 |
2
個月 |
X |
|
█大陸親友應備資料:
1公證書
●大陸父母(含繼父母)、大陸二親等及其配偶需備「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書」正本
註1-大陸申請人與陸配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註2-大陸申請人的配偶來台需提供夫妻關係證明公證書(三年內)或結婚公證書
(三年內)
註3-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未成年親生子女( 0-16)歲需備子女大陸「出生醫學證明公證書」或「出生公證書」正本(2項擇1)
註1-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未成年親生子女( 16-20)歲需備子女大陸需備「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書」正本
註1-大陸申請人與陸配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註2-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2二吋彩色照片白色背景1張(頭頂-下巴3.2-3.6公分長度)
3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未滿16歲無身分證可免附)
4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1份
█陸配(被探者)應備資料:
1台灣居留證正本
2印章
3應備公證書:
●離婚後取得大陸親生子女之撫養者,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民事法院離婚調解判決書公證書(內容需載明大陸配偶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親)
●前婚姻所生子女者共同撫養者,尚須取得另一方之同意赴臺探親公證書
●前婚姻配偶死亡者,應檢具死亡公證書。
註1-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保證人應備資料:
1身分證正本
2印章
說明:
1-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並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七條之保證責任:
(1)保證人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2)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3)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其他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須經海基會驗證):
●大陸生母未婚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及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之DNA血緣鑑定報告書。
註1-大陸母親未婚所生子者須開立(受胎期間無婚紀錄證明)
註2-夫妻結婚日與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非受胎期間需附)
註3-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一份提供台灣親人來台辦理用,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說明:
陸配的大陸二親等血親可來臺探親: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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