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
█申請資格:
父母親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申請項目及程序:
(一)
單次入國許可加定居證,申請單次入國許可(以下簡稱入國許可),經許可者,核發入國許可證,持憑入國許可證入國(境)後,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持憑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二)
定居證,程序為持護照入國(境)後,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者,持憑定居證向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申請單次入國許可證及定居證申請應備文件:
1.照片
: 2吋正面彩色脫帽相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辦理,三個月內有效)。
(註1)-未滿六歲者:
●子女為大陸地區出生者-檢附大陸出具之大陸地區接種證明公證書正本1份取代。
●子女為港澳地區出生者-檢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之完整
預防種證明,或檢附我國醫療院所出具之預防接種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
(註2)-六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在香港、澳出生者:
如預防接種證明已經有麻疹及德國麻疹項目,得檢附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代替。
3.子女出生證明
(二者擇一)
●子女為大陸出生提供大陸出具的出生證明公證書1份。
●子女為港澳地區出生提供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之出生證明書正本1份。
4.父母親聲明書公證書。
●子女為大陸地區出生- 父母雙方需聲明:
1同意子女來台定居 2.子女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二項聲明。
●子女為港澳地區出生- 父母需聲明同意子女來台定居。
(註1)-父母離婚或未婚所生,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做聲明。
5、委託書公證書
。
(註1)-大陸地區出生子女申請期間父母親未在台,
需加附大陸地區所出具的委託書公證書。
(註2)-港澳地區出生子女申請期間父母親未在台,
需加附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
驗證之委託書。
6.父母已結婚或父母未婚而生育子女需備的文件
。
(1)
父母已結婚需提供:
1.在臺已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正本
2.國民身分證正本
(已在臺已辦妥結婚登記)
3.戶籍謄本正本含在臺已辦妥結婚登記記事事項(須最近3個月內出具)
一份
(2)父親未婚而生育子女需提供:
1.台灣居民身分證正本
2.父親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提供戶籍謄本正本1份(最近3個月內出具及含認領子女的記事事項)
(3)母親未婚而生育子女需提供:
1.台灣居民身分證正本
2.母親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提供戶籍謄本正本1份(最近3個月內出具及含詳細記事事項)
7.子女為婚前受孕須提供母親無婚姻紀錄證明。
(註1)-子女若為婚前受孕且出生時若母親為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者,檢附母親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或大陸公證處出具之受胎期間(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註2)-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出生者,返臺後須補提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
8、印章-
(提供台籍父母親及子女的印章)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設籍地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本、影本(五者擇一,正本驗畢退還)。但設籍地址與其父母之戶籍地址相同且已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者,免附。
2.其他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出生前一年內生母產檢證明及說明書、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如在臺灣地區應由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
注意事項:
(一)
未滿二十歲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二)
無戶籍國民在香港、澳門出生者,在國內申請定居,應持我國護照入國。
(三)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如在香港、澳門、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海基會驗證。
(四)
申請人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並審查是否符合定居規定,符合相關規定者,始得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五)
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申請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移民署得駁回其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