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運回遺骸、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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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臺灣地區人民死亡未滿6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三親等內血親及該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媳婿、兄嫂、舅媽、姑丈…等)亦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
註1-
一親等:父母子女。
註2-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註3-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姪兒女、外甥姪兒女。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且死亡未滿6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配偶或2親等內血親,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並以2人為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民國8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但以1次為限。
四、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大陸地區人民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18歲以上2親等內血親1人同行照料。
大陸親屬應備資料:
■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書證正本一份
註1-大陸地區出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副本需請大陸公證處發台灣海基會。
註2-國外製作之文書,須翻譯成中文並經我駐外機構驗證,如駐外機構僅驗該原文,應將中文譯本,至我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註3-申請人與奔喪、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公證文件。同行配偶或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親屬關係證明之公證文件。
■最近二年內二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1份
註1-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大陸地區人民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之診斷書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被探者(往生者)應備資料:
1.奔喪對像為台灣居民提供
■三個月內除籍戶籍騰本1份
■死亡證明正本
2.奔喪對像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在臺死亡者提供
█在臺死亡證明書。
3.運回遺骸、骨灰者
█附民國81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保證人應備資料
■身分證正本
■印章
註1-保證人資格說明:
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並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七條之保證責任。
(1)保證人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2)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3)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許可停臺規定: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申請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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