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留應備資料
█申請資格:
一、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臺灣地區配偶收養,年齡在二十歲以下者。
二、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三、為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其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四、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六十五歲父母或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其在臺照料之需要。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間,在臺原有戶籍,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一)大陸子女部分應備:
1大陸出生公證書
2.
二吋相片1張
3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1份
█子女在大陸地區出生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者,法定代理人在大陸公證處聲明未於大陸地區設籍(未設籍聲明書)
4.大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16歲以下無則免附)
5.印章
6.未滿6歲之預防接種證明影本(封面頁/基本資料頁(需有醫院章戳)/注射證明頁
滿6歲者繳交台灣衛生署指定醫院乙表體檢【在大陸者先附體檢具結書,入台需繳合格體檢報告】
註1-非台灣人民親生子女申請,每年有數額限制;先附體檢具結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合格體檢報告
7.子女在台探親者提供探親證正本(無則免附)
8.子女在台探親者提供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正本(無則免附)
(二)母(父)親為台灣人民的配偶持『長期居留證」應備:
1.台灣長期居留證正本
2.(1)離婚後取得大陸親生子女之撫養者,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民事法院離婚調解判決書公證書(內容需載明大陸配偶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親)
(2)前婚姻所生子女者共同撫養者,尚須取得另一方之同意公證書
(3)前婚姻配偶死亡者,應檢具死亡公證書。
(三)父或母親為臺灣地區人民應備:
1父母已結婚需備以下三者擇一
█在臺已辦妥結婚登記記是事項之戶口名簿正本
█戶籍謄本正本(最近3個月內出具/含結婚登記記是事項)
█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正本
2父親未婚而生育子女需備:
█父親為臺灣地區人民,需提供戶籍謄本正本1份(最近3個月內出具及含認領子女的記事項)
3母親未婚而生育子女需備:
█台灣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1份【記事事項不可省略】
(四)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或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擔任保證人。
█提供身分證正本.
█印章
其他檢附文件
1生母未婚或婚前受孕者,加附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及經在臺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出具之DNA血緣鑑定報告書。
█大陸母親未婚所生子者須開立(受胎期間無婚紀錄證明)
█夫妻結婚日與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非受胎期間需附)
█依第四點申請資格辦理須提供未再婚公證書。
2.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出具之DNA血緣鑑定報告書。
3收養大陸地區子女需備收養公證書及收養關係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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