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已登記結婚,大陸配偶首次申請來台
申請初次 “團聚旅行證”
應備資料:
大陸配偶應備:
■2吋彩色照片白色背景1張(頭頂-下巴3.2-3.6公分長度),五官清晰需露耳不露齒。
■大陸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請提供大陸配偶本人及大陸配偶生父、母共3人)
■大陸居民常住人口影印本1份(請提供大陸配偶本人及大陸配偶生父、母共3人)。
台灣配偶應備:
■印章
■台灣身分證正本
■夫妻之結婚公證書正本1份
【公證書副本需發海基會】
■台灣配偶在台現住地與戶籍地不同者,需提供現住地地居住證明:
現住地為台灣配偶自購
–
提供土地、建物權狀影本1份或前一年度房屋稅證明
現住地為台灣配偶租賃
–
提供提供租賃契約書正本及近期水電費收據正本
現住地為親友的自宅
-
提供土地、建物權狀影本1份或前一年度房屋稅證明(或戶長的戶籍謄本/最近3
個內申請)
及居住同意書
現住地為親友租賃
-
提供提供租賃契約書正本及近期水電費收據正本(或戶長的戶籍謄本/最近3
個內申請)及居住同意書
■夫妻婚姻積極事證的佐證資料:
(畢業證書/個人證照/雙方通聯記錄/在職及收入&財力證明/交往照片及男女方親友互動往來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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