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簽證計劃

免簽證計劃 美國於201210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以下簡稱VWP)。根據VWP,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需簽證。 VWP允許來自37個參與國[1]符合資格的旅客,無須申請美簽即可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B簽證之旅行目的)並可停留達90天。惟停留天數不得延長,VWP旅客在美期間亦不得改變其身份,例如變更為學生簽證身份。若符合VWP資格之旅客希望申請美簽,亦可選擇申辦。旅客欲以VWP入境美國,須先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授權許可(若搭飛機或船),並於旅行前滿足所有相關資格條件。

哪些旅客得適用VWP入境美國?
台灣申請人若滿足下列條件即可適用VWP入境美國:
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12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且具備國民身分證號碼。
旅客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B訪客簽證適用的旅行目的) 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
旅客已透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
倘以飛機或船舶入境,須為核准之運輸業者(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旅客具備足夠資金供在美期間支出。 VWP國家之國民必須符合上述資格條件,方能在無美簽下入境美國。因此,VWP國家的部份旅客可能無法適用免簽證計劃。

哪些旅客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而非ESTA授權?
下列旅客不適用VWP,而必須申請非移民簽證:
赴美目的非B1/B2簽證所允許的洽商或觀光,包括: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前往其他國家而途中需要過境美國的空勤或航海組員(C1/D簽證)
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者。
欲在美洽商或觀光超過90日者。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

ESTA授權許可的效期有多久?
ESTA授權許可的效期通常是二年或護照到期日,以二者較早發生者為準。請到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衛局CBP網站的ESTA問答集,了解哪些情形必須重新申請ESTA授權許可。若旅客換發新護照、更改姓名、變性、改變國籍、或之前回答ESTA申請時所給的答案已不再正確,則必須重新申請ESTA旅行許可。否則,旅客在授權許可效期內均可前往美國,無需再提出ESTA申請。

我已具備有效的B1/B2簽證,還需要申請ESTA嗎?
不需要。旅客若已具備有效的觀光簽證,只要旅行目的符合觀光簽證(B),且簽證尚未過期或遭撤銷,仍可使用該簽證。此情況下,不需再提出ESTA申請。具有效簽證者皆不需申請ESTA授權許可。

若以VWP入境美國,接著又到加拿大或墨西哥,可再以VWP回到美國嗎?
旅客以VWP入境,接者又到加拿大、墨西哥或鄰近島嶼做短暫旅行,一般都可再以VWP入境美國,惟可停留天數須扣除之前在美國以及在加拿大、墨西哥及鄰近島嶼停留天數。如需更多細節,請參考國土安全部海關暨邊境保衛局CBP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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