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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台重要訊息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18日署授疾字第960000407號令辦理。
二、衛生署函令自96年9月1日起,大陸配偶申請第一次來台團聚,應備在大陸醫院出具之健康合格證明(健康檢查表),並經大陸當地公證處公證,且經本會驗證後,送移民署審核。所以申請大陸配偶第一次來台團聚,除結婚公證書外,另應具備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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