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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小三通送件須知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小三通進入大陸地區(編碼0701)
  一、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包括經許可在金門、馬祖居留之期間;其在金門、馬祖間遷徙者,設戶籍之時間併計)之臺灣地區人民,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各服務處或在金門、馬祖所設服務站(以下簡稱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二、臺灣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服務站申請許可於護照加蓋章戳,持憑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
(一)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血
             親。
(二)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之子女,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之所聘僱臺
             籍員工之子女,於金門馬祖就學者,及其直系血親。
(三)與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同行之配偶、直系親屬、二親等旁系血親及
             其配偶。
(四)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榮民。
(五)與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榮民同行之配偶、直系血親。
(六)與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大陸配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七)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之大陸配偶,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臺灣地區人民
             身分者,及其同行之臺灣地區配偶或子女

 三、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應備文件:
(一)經金門馬祖由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入出境申請書(附最近三個月內照片一張)(在金
             門馬祖申請核發照片二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免附。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貼於申請書上),年齡在十四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附戶口名簿
             影本。
(四)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查核在金門、馬祖設戶籍日期)。
(五)地方公務員:服務於金門、馬祖當地縣級以下機關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
             等以下及縣營事業單位人員,附所屬縣政府、縣議會同意文件。
(六)中央、省級各機關(構)服務於金門、馬祖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
             下,附所屬中央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文件。
(七)政務人員或涉密人員:附服務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進入大陸地區
             申請暨活動行程表(同意函內已附者免附)。
(八)退離職政務人員及涉密人員:附進入大陸地區申請暨活動行程表。
(九)年滿十八歲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以民國九
             十三年為例,即民國五十三年次至七十四年次之男子),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未附者按役男規定辦理。
     1、退伍令、轉役證明書、因病停役令或補充兵證明書。
     2、免役證明書或丁等體位證明書。
     3、禁役證明書。
     4、國民兵身分證明書、代訓國民兵證明書或丙等體位證明書。
     5、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
     6、替代役退役證明書。
(十)服替代役役男:附內政部役政署核准出境文件。
(十一)役男:
    1、國內在學、未在學役男:附戶籍地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役男出國核准文件。
    2、二十歲以上緩徵在學役男、大陸或港澳來臺設籍未滿一年役男:由入出境管理局電
            腦檔案資料審查,免附相關文件。
    3、役齡前出國於國外就學役男: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於大陸地區就學者,依役男
            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4、僑民役男:附已加簽僑居身分護照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有效僑民身分證明。
(十二)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代申請或同意,於申請書背面簽名。由其他人代申請或同意
                 者,另附監護權證明文件。

 四、依第二點申請者應備文件:
   經金門馬祖由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入出境申請書(免附照片、免驗身分證)(護照影本黏
   貼申請書上)。
(一)負責人: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證明文件。
(二)受聘僱員工:須繳附下列證明文件:
   1、經濟部許可其雇主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證明文件。
   2、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聘僱證明。
(三)負責人與受聘僱員工之配偶、直系血親:前述證明文件影本(同時申請者免附)
            ,及親屬關係證明。
(四)依第二點第二款申請者:在金門、馬祖就學之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父母在大陸地
             區投資之證明或受聘僱在大陸工作證明。
(五)依第二點第三款申請者:為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
             之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多次入出境證影本。
(六)依第二點第四款申請者:榮民證及在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證
             明。
(七)依第二點第五款申請者:為大陸地區福建出生或籍貫為大陸地區福建之榮民之親
             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蓋有多次許可護照影本。
(八)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申請者:大陸地區配偶在福建設有戶籍文件(如居民身份
             證影本)、親屬關係證明(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其有效入出境許可證影本或載
             明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初發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九)公務員:附服務機關或所屬中央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函。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同第三點(七)至(十二)。

 五、證件費用:
   一年多次有效許可新臺幣
NT$1,300   單次有效許可新臺幣 NT$ 900

 六、申請方式:
 
請將以上資料備齊,委託 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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