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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在臺團聚期間得併計-移民署申請案將大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已修正大陸配偶取得我國身分證時間由8年縮短為6年,取消團聚結婚須滿2年始得申請依親居留之規定,日後大陸配偶經團聚許可入境,即可申請依親居留,4年後可申請長期居留,再俟2年後即可申請定居;而為維護已在臺居留之大陸配偶權益,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團聚且每年合法停留逾183日者,亦得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另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合修正就業服務法,放寬大陸配偶於依親居留期間即有工作權,移民署整體預估大陸配偶各階段轉換申請案件將有8萬4千件,並將自98年8月14日起開始受理收件。
移民署說明,依據新修正施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團聚併計居留期間試算,目前在臺團聚者約有2萬6千人,可直接申請依親居留;如在臺為長期居留且併計已滿6年者,可申請定居約有2萬人;另併計團聚期間後,可由依親居留轉換為長期居留者約2萬8千人,再加上業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等待團聚入境者約1萬人,合計將有8萬4千件申請案。
移民署再次強調,團聚期間併計一定要符合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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