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二、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子女非為臺灣地區人民親生子女者,非本類適用對象。
※(二)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
灣地區人民身分,並不得再申請來臺定居、設籍。【務請特別留意】
※(三)大陸親生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之簽證。
※(四)與大陸未婚女子生育子女者,請先完成認領手續;另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該
女子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
三、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
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
血緣鑑定.DNA必須在行政院衛生署許可之醫院檢驗】。 (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照片一張。 (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三)出生公證書正本,結婚公證書正本、配偶於婚前懷孕加附未婚公證書正本。
(四)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項目表(大陸地區醫院出具者,
製作成公證書需驗證;未滿
六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
(六)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
(七)喪失大陸戶籍證明。
(八)委託書
四、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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