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注意事項: (一)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申請長期居留。
在臺居住一年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計算。
(二)大陸配偶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已申請在臺居留等待數額者,其等待數額期間轉換
為在臺依親居留期間。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並不得再申請來臺定居、設籍。
【務請特別留意】 (四)在臺依親及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定居時,免
附健康檢表及刑
事紀錄證明。
三、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
血緣鑑定】。 (一)長期居留申請書,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二)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件。 (三)三個月內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 (四)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
*保證人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且保證書
已加蓋機關(構)
、學校印信,免辦對保手續。 (五)流動人口聯單影本。
(六)最近五年之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須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三個月內有效但依親居
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免附)。 (七)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項目表(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
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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