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
二、注意事項: (一)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申請長期居留。
在臺居住一年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當年不列入四年計算。
(二)大陸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一個月者,不得申請延期;請先檢查大陸通行證或護
照效期是否超過四年以上。
(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並不得再申請來臺定居、設籍。
【務請特別留意】
三、應備文件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
血緣鑑定】。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三個月內依親對象之戶籍謄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 (四)結婚已滿二年之證明文件【驗後退還】或已生育子女之證明文件。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
*保證人服務於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且保證書
已加蓋機關(構)
、學校印信,免辦對保手續。 (六)大陸公安部開立最近五年未犯罪刑事紀錄證明,製作成公證書,三個月內有效)。
(七)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項目表(大陸地區醫院出具者,須經海基會完成驗證)。 (八)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另需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旅行證
)、流動人口聯單影本及大陸
通行證影本。 (九)委託書
四、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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