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出境未逾一百
八十三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二、注意事項: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並不得再申請來臺定居、設籍。
【務請特別留意】
三、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附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彩色或黑白照片一張。
(二)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
(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一人為保證人;
因故(如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
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為保證人。 (六)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刑事紀錄證明。(出境國或大陸地區開具並經駐外單位或海基會驗證三個月內
有效、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八)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
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
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九)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
文件代之。 (十)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一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十四倍
之儲蓄存款證明之。 (十一)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臺灣地區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2、個案要求文件:本局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
受胎期間之單身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書、血緣關係鑑定書、結婚公證書及
其他證明事由之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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