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開戶:
1.大陸配偶持[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及多次出入境證]及[台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
境證]者,得開設[活期性存款帳戶]及定期性存款帳戶(含新台幣及外幣)。
2.大陸配偶持上述以外證件者,得開設外匯活期存款及外匯定期存款帳戶,至於新台幣存款
帳戶部分,應選擇一家銀行開戶,並以開設活期性存款帳戶為限。
二.匯
款: 1.匯款金額(含匯往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的第三地區):每筆結售或結購金額不得逾10萬美
元。
2.匯款性質: A.大陸配偶匯往大陸地區之匯款,匯款性質以接濟,捐贈親友,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
等為限,另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所得及未用完資金,亦得匯回大陸地區。
B.自大陸地區匯入款,匯款性質不得為直接投資,有價證劵投資或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
三.買賣有價證券:
1.大陸配偶目前除了因為繼承而取得股票之外,尚不得買入有價證券。另外為了處分因繼
承取得之股票,可辦理開戶賣出,但是這個帳戶只能受託[賣出],不能受託[買入],而且
開戶時應一併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證券送存,始得委託賣出。
2.大陸配偶本人開戶時,要親自持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台灣之證明文件,並檢附經稽徵
機關核發遺產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如果是代理開戶時,應由代理人親持本
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託
授權書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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