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者。
二、應備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
(二)二吋彩色照片一張
(
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
5公分
且橫3.
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
2公分
及超過3.
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有效之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正本。
(三)最近3個月內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戶籍謄本。
(四)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署或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已離婚者,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
(五)有效之流動人口聯單影本(驗正本、收影本)。
(六)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最近3個月有效)。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
(一)大陸配偶93年2月29日前已申請在臺居留等待數額者,其等待數額期間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二)申請長期居留,本局將自其申請日往前推算至93年3月1日,渠每年在臺居留是否逾183日;每年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未逾183日者,將延後其申請長期居留之時間。
(三)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3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務請特別留意】
(四)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且具有一定財力足以自立或生活無虞者,始得申請在臺定居設籍。每年在臺長期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2年之計算。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外籍人士健檢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重要訊息:
從依親居留轉換為長期居留階段,必須依相關規定經過審核。
長期居留期間原則上是沒有限制,但是證件的效期為入境或核發之日起算為3年,如果證件
效期屆滿,可以申請延期,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規定審核後,每次可以延長2年6個月。
大陸配偶在台灣長期居留期間,在大陸的父母親可以申請來台探親,每次停留一個月,必要
時可以延長一個月,每年的總停留期間不超過二個月。
長期居留期間不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台灣工作。
大陸配偶在台灣長期居留期間離婚,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
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無法繼續長期居留,但如於10內取得子女監護權或經法院確定判決
取得子女監護權,則得繼續長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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