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產子
女 者。
二、應備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
(二)二吋彩色照片一張(並貼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有效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
(三)3個月內依親對象【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戶籍謄本。
(四)結婚已滿2年或已生育子女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免附】。
(五)保證書: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二親等內親屬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署或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手續。
(六)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最近3個月有效;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DNA血緣鑑定報告書,應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婚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得以婚姻狀況證明公證書替代,並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三、注意事項:
(一)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始得申請長期居留。每年在臺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
(二)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請特別留意】。
(三)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外籍人士健檢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四)
應備文件之二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僅限於再次申請來臺者始得適用。
四、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委託辦理。
重要訊息:
從團聚申請轉換為依親居留階段,必須要先經過審核,才能夠轉換為依親居留階段。
依親居留期間,大陸配偶若符合[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
辦法] 所訂的資格條件 ,
可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工作許可後,才能工作
, 否則視為非法打工,除了被強制出境外,同時管制再次申請入境的時間最長3年。
大陸配偶在台灣依親居留期間,如果配偶死亡且未育有親生子女或離婚者,依
[ 大陸地區
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之規定,無法繼續居留必須要出境。
大陸配偶在台灣依親居留期間離婚,並於10日內協議取得子女監護權,可以繼續依親居留。
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期間,如果有事實足認為虛偽結婚或未通過面談等情形,依[大陸地區
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將被撤銷或廢止依親居留
的資格,必須要出境,同時管制再次申請依親居留的時間為最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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