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二、應備文件: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
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設有戶籍並載有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免附)。
四、注意事項:
(一)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每年在臺居留未逾183日者,當年不列入4年之計算。
(二)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三)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
(四)應備文件(七)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僅限於再次申請來臺者始得適用。
五、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委託協同辦理。
重要訊息:
大陸配偶取得依親居留或經許可來台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內得申請大陸父母親來台探親。
取得依親居留即可在台工作。
更新日期2009.AUG.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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