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183日,同時符合一定條件者。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
(二)二吋彩色照片一張(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脫帽、未帶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
5公分
且橫3.
5公分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
2公分
及超過3.
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
(四)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件。
(五)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驗正本,收影本)(預定暫住日期須涵蓋居留期間及申請日)
(六)保證書:
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因故(無上開親屬或因案服刑中或遭受家庭暴力,取得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得覓在臺灣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
2、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至本署各服務站辦理保證查核手續。
(七)大陸地區證照(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八)刑事紀錄證明。(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並經海基會或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九)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3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十)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十)有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稅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之儲蓄存款證明之。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臺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2)個案要求文件: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等。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定居者本人應親至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申請。
(二)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9條第 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重要訊息:
在長期居留期間申請轉換為台灣人民(就是定居),除了要符合積極的要件外,且需依[大陸
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經過審核通過後,始得
在台灣定居。
財利證明是指大陸配偶本人,配偶,同住的公公婆婆之收入或財產(1)最近一年平
均每月收入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的2倍[目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
即年收入約38萬]或(2)最近1年在台金融機構儲蓄存款超過勞委會公告基本工資
24倍[目前基本工資為15,840元,即存款約38萬]之存款證明或(3)其他相關證明。
大陸配偶如果取得台灣身份,但在大陸仍有戶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將
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或註銷大陸配偶在台灣的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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