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一 :向所屬管轄之台灣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單身證明及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
代以內旁系血親之聲明書公
(認)證書 (台灣地方法院可辦理)
應繳具之文件:
1.申請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
2.身分證正本
3.印章
4.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本
5.申請人若已離婚,應向戶政事務所申領兩願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准予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
明書,若係喪偶,應向戶政事務所申領死亡證明書(應繳交文件之份數,請先洽各法院公證處)
注意事項
1.公證人依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會主動將單身公(認)證書副本經由海基會寄達當事人
指定之省(區,市)公證員協會,以便於必要時核對單身公(認)證書之真偽.因此,宣誓人辦理結婚
登記前,可先向結婚地之省(區,市)公證員協會查詢已否收到海基會寄送的單身公(認)證書副
本.
2.請宣誓人於辦妥單身公(認)證書後斟酌適當期間(約一個半月),在行前往大陸辦理結婚事宜
3.依大陸地區規定,前述認證書自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流程
二 :飛往大陸於大陸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確定的機關登記結
婚
應繳具之文件:
1.台胞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台灣地區有效身分證件
3.單身公證書及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公證書.
4.雙方合影照片三張.
5.其他大陸地區婚姻登記處指定之事項<具體情形,可先向大陸地區婚姻登記處洽詢>
流程
三 :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
應繳具之文件:
1.結婚證書
2.其他大陸地區公證處指定之事項<具體情形,可先向大陸地區公證處洽詢>
注意事項:
1.若不知公證處地址,可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司法局洽詢!
2.大陸公證書須經公證處轉交省(區 ,市)公證員協會,在統一寄交海基會,寄達時間依各地程序
不同而有差異,一般約二星期~一個月
流程
四
:返回台灣並將以下文件資料帶回
1.結婚證書
2.大陸結婚公證書正本
3.大陸配偶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4.大陸配偶二吋照片乙張 5.大陸配偶父母親之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職業)或影印常住人口登記表
流程
五
:委託弘鼎旅行社專業客服人員代為辦理配偶來台手續節省您保貴的時間
查
核 |
大陸配偶來台應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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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陸結婚公證書正本 |
□ |
b.身分證正本 |
□ |
c.海基會文書驗證申請表格乙份(請於申請人處簽名加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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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海基會委託書乙份(請於委託人處簽名加蓋章) |
□ |
e.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乙份(請將內容填寫完整,並於申請人(大陸配偶)及代申請人
(台灣申請人)處簽名加蓋章 |
□ |
f.大陸配偶二吋照片乙張 |
□ |
g.大陸配偶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乙份 |
□ |
h.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保證書乙份 |
□ |
i.境管局委託書乙份(請於委託人處簽名加蓋章) |
□ |
j.全戶戶籍謄本乙份(六個月內) |
上述大陸配偶來台手續之結婚公證書文驗證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的相關費用包含了政府的規費及本公司的服務費共計
新台幣NT$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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