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人民之配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1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5個月,在臺停留屆滿6個月,申請延期,依規定辦理。
(二)
前項通過面談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6個月,在臺停留屆滿6個月申請延期,依規定辦理。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於停留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期1次6個月,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2年。
(二)大陸配偶來臺團聚4個月以上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三)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四)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6個月以內,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逾期6個月至1年,其不予許可期間為2年;逾期1年至3年,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
(五)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三、申請來臺團聚應備文件:
(一)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二)二吋彩色照片一張(最近6個月內所拍攝、直
4.5公分
且橫
3.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
及超過
3.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第2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三)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並經海基會驗證<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6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1份。
(四)健康檢查證明表:
1、自
96年9月1日
起,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1次來臺團聚時,應檢具大陸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健康合格證明,併同團聚申請書送本署審核(檢查項目及格式如附件),或大陸健檢醫院可另行開立具有醫院標誌之健康證明;受檢者亦可分至兩家醫院或疫苗機構,完成所規定健檢項目。
2、健康檢查證明格式不拘,但須完整完成五項檢查:HIV抗體檢查(愛滋病毒抗體檢查)、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德國麻疹(風疹)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提供德國麻疹預防接種證明乙項,如有接種禁忌者,得不接種。癩病(痲瘋)檢查係由醫師進行皮膚視疹檢查,如有發現疑似病灶,才進行皮膚抹片及切片檢查。
3、健康檢查有效期限3個月,係指大陸醫院所開立檢查日期之健檢報告送至大陸指定公證處之效期。
(五)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六)委託書
(七)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五、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委託辦理
重要訊息:
如果有事實足認大陸配偶為虛偽結婚(假結婚),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相關規定 , 其入出境許可證將被註銷並限期出境
, 即使再與台灣人民結婚,也要等到管制
期間屆滿(管制最長10年不得再申請入境)後才能再申請入境。
大陸配偶在台團聚時 , 不得逾期停留或非法打工,如果被查獲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
相關規定,將會被強制出境,
同時管制再申請入境之時間,如果是非法打工,則最長管制3年不得再入境
; 如果有違反社
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則管制期間最長為7年。
大陸配偶設籍在福建省經許可再次來台,無論是否取得台灣地區人民的身份,與其台灣配
偶,子女及在大陸之子女可經[小三通]由金門.馬祖往返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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