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其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臺
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之前婚姻未成年親生子女,其
年齡在14歲以下者,或曾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
在14歲以上、18歲以下者。
(二)依前款於14歲以上申請來臺且14歲以下(未曾)
申請來臺,其年齡現為14歲以上、20歲以下者。
二、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
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
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
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
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
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1.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
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
之出生公證書。
2.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
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
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四)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台灣配偶二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六)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
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
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
面之說明)。
(七)委託書
四、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1個月效期屆滿前,備齊: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有效期內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正本。
(四)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
五、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