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適用對象: |
| (一) |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3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死亡未滿6個月,得申請來臺奔喪。 |
| (二) |
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兄弟姐妹年逾60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配偶同行。 |
| (三)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6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2人為限。 |
| (四) |
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2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於民國81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灰。 |
|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
| (一) |
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1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1個月,不得延期。 |
| (二) |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
| (三)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證。 |
| 三、應備文件: |
| (一) |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
| (二)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 (三) |
經查驗證申請人與奔喪、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
| (四) |
相關證明文件: |
| 1、奔喪對象除戶之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文件
正本1份。 |
|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死亡者附在臺死亡證明書。 |
| 3、運回遺骸、骨灰者附民國81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
| (五) |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本。(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
| (六) |
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