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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驗證之大陸地區所製作公證書有以下幾種:
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兩岸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之範圍,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親屬關係,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種。
三、以上文件資料準備齊全後可郵寄或親洽弘鼎旅行社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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