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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澳門地區遺失台胞證或護照:
一、台胞證遺失: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再向香港「中國旅行社」(電話:852-
28533573)或澳門「中國旅行社」(電話:853-706888、853-705523)申請補發。
二、護照遺失: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再洽請我駐香港的中華旅行社(電話:852-
25229580)或駐澳門的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電話:853-6663563)協助處理。
在大陸地區:
一、台胞證遺失:
(一)先向遺失地或發現遺失地之大陸市、縣公安機關報失,取得「報失證明」。
(二)再向當地市、縣公安機關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台胞證」,經調查屬實者
,發給出境通行證件。
(三)有時公安會要求需先登報遺失,再剪下登報證明後才可報失。
二、台胞證逾期:
需向公安部門辦理延簽,根據大陸法令規定,台胞證逾期1天需罰款100元人民幣。
三、中華民國護照遺失或逾期:
(一)護照遺失者,需先向遺失地或發現地之大陸市、縣公安機關報失,取得「報失
證明」。
(二)欲先入境港、澳再返台者:
1.至香港辦證:由廣東深圳之羅湖、皇崗、文錦渡等任何關口進入香港,持
「報失證明」向香港「中華旅行社」(電話:852-25264415,852-25258316
;地址: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第一座4樓)申請「入國證明書」,一般情
形2-4小時可取證,再搭機返台。 2.至澳門辦證:由廣東珠海之拱北關口進
入澳門,持「報失證明」、當日返台機票及附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如身分證、駕照),向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電話:853-
28306282,66872557;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第411-417皇朝廣場6樓F至K座)
申請「入國證明書」,一般情形4-6小時可取證,再依澳門政府之規定,必須
當天由澳門搭機返台。
(三)欲直接搭機或搭船返台者:需備有足資辨識當事
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遺失護照報案證明及台胞
證,取得訂位紀錄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
辦理返台。
※民國86年2月19日以前赴大陸者例外,需先取得「未設籍公證
書」,向海基會驗證後由家屬向移民署申請「返台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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