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人士來台資訊整理
大陸人士來台|探親、商務、團聚、居留與定居
大陸人士申請來台,應先依來台目的、申請人身分及在台關係確認適用的申請類型。常見情況包括探親、奔喪、民刑事訴訟、商務活動,以及大陸配偶的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另外也包括 12 歲以下子女來台申請定居並辦理設籍,以及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來台申請定居並辦理設籍等情況。不同類型的申請資格、應備資料、停留或居留規定及審查方式皆不同,辦理前應先確認正確的申請類型。
本站內容依公開資訊、相關規定與實務經驗整理;實際受理條件、補件需求及審查結果,仍以主管機關與個案實際要求為準。
大陸人士來台常用資訊入口
依申請情況選擇相關主題,查看應備資料、注意事項及常見問題。
探親、奔喪
民刑事訴訟
整理大陸親屬來台探親、奔喪及民刑事訴訟等申請資訊。
大陸商務來台
整理履約活動、參展觀展、商務研習及跨國企業人員內部調動等來台資訊。
大陸配偶來台
整理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等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子女定居/設籍
整理 12 歲以下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來台申請定居並辦理設籍等資訊。
大陸人士來台有哪些申請類型?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會依來台目的、申請人身分及與台灣方面的關係,區分不同申請類型。常見情況包括探親、奔喪、民刑事訴訟、商務活動,以及大陸配偶的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另有 12 歲以下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來台申請定居並辦理設籍等情況。
探親、奔喪與民刑事訴訟
大陸地區人民因親屬關係、親屬死亡,或因在台涉及民事、刑事訴訟等事由,可能依不同來台目的申請進入台灣。這幾種類型雖然都屬於短期來台,但申請資格、在台關係及應備證明文件並不相同,應先依實際來台事由確認正確的申請類型。
- 探親:依申請人與在台親屬的身分及親屬關係,確認是否符合探親申請資格。
- 奔喪:因在台親屬死亡需要來台奔喪者,應依親屬關係及相關事實準備證明資料。
- 民刑事訴訟:因在台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需要來台出庭或處理相關訴訟程序者,應依案件性質及相關通知、證明文件確認申請方式。
提醒:探親、奔喪與民刑事訴訟的資格條件及文件要求不同,不宜只依「想來台的原因」自行判斷;辦理前應先確認申請人身分、在台關係及實際來台事由。
大陸商務人士來台
大陸地區人民因商務目的申請來台時,應先確認實際來台活動內容是否屬於目前可申請的商務交流類型。不同活動目的所需的邀請單位資格、業務往來關係及佐證文件可能不同,不宜只以「商務」概括判斷。
- 參展/觀展:因展覽、商展等活動需要來台參與或觀展。
- 商務研習:包括與業務相關的研習、訓練或受訓活動。
- 履約活動:因雙方契約、交易或合作關係,需要來台進行與履約相關的活動。
-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符合相關條件的跨國企業人員,因企業內部業務需要申請來台。
- 特定高科技相關活動: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專案申請或較嚴格的審查要求。
提醒:商務來台案件的重點不是單純提出「有合約」或「有公司邀請」,而是實際來台活動內容、邀請單位資格及雙方業務關係是否符合申請條件。辦理前應先確認來台目的,再準備相對應的佐證資料。
大陸配偶來台: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
大陸地區配偶與台灣地區人民結婚後,會依身分及在台居留階段,分為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等不同程序。各階段的申請資格、居留期間及應備文件不同,應依目前所處階段確認正確的申請方式。
- 團聚:大陸配偶來台初期常見的申請類型;初次團聚原則先核給 1 個月內停留,通過面談後得申請延期 5 個月,實際停留期間以主管機關核准為準。
- 依親居留:符合條件後,可申請依親居留,在台以居留身分生活。
- 長期居留:符合相關居留年限及每年在台居留日數等條件後,可進一步申請長期居留。
- 定居:符合定居資格及居留條件後,可申請定居,核准後再依程序辦理戶籍登記。
提醒:大陸配偶從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到定居,是不同階段的申請程序,不能只依結婚時間判斷。辦理前應先確認目前持有的停留或居留身分,以及是否已符合下一階段的申請條件。
12 歲以下子女來台定居/設籍
12 歲以下大陸地區子女,如符合相關身分及親屬關係條件,可依規定申請來台定居,核准後再辦理戶籍登記。這類案件一般家長常稱為「來台設籍」,但正式申請程序仍屬定居案件,應先確認子女身分、父母身分及親屬關係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 申請對象:以符合相關規定的 12 歲以下大陸地區子女為主。
- 申請目的:經定居申請核准後,再依程序辦理台灣戶籍登記。
- 身分與親屬關係:須確認子女與父母的身分資料及親屬關係是否完整。
- 特殊情況:如子女出生資料、姓名、父母婚姻狀況或戶籍資料有特殊情形,可能需要另外補充相關證明文件。
提醒:這裡所稱「定居」是申請程序上的正式用語,不代表子女日後一定要長期居住在台灣;家長若主要目的是替子女辦理台灣戶籍,也仍須先依定居程序確認申請資格及文件。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來台定居/設籍
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如年齡在 12 歲以下,且台灣地區生父已完成認領手續,符合相關申請條件者,可依規定提出來台定居申請,核准後再辦理戶籍登記。這類案件除了確認子女本人的身分資料外,還要特別確認認領關係、生父身分及相關戶籍資料是否可以清楚對應。
- 子女身分資料:確認出生資料、姓名及目前身分文件是否完整。
- 認領關係:須有可證明認領事實及親子關係的相關文件。
- 生父身分資料:確認認領人的身分、戶籍資料及相關記事是否完整。
- 定居/設籍程序:符合定居資格並經核准後,再依程序辦理台灣戶籍登記。
- 特殊情況:如姓名不同、出生登記內容不一致、父母婚姻狀況特殊或其他身分資料無法直接對應,可能需要另外補充證明文件。
提醒: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來台辦理定居/設籍,重點不只是「已完成認領」,還要確認子女身分、親子關係、父母資料及戶籍記事是否完整。不同個案所需文件可能不同,辦理前應先依實際身分資料確認。
大陸人士來台申請前要先確認哪些事情?
大陸人士來台案件在準備文件前,最重要的是先確認來台目的、申請人身分、與台灣方面的關係,以及目前適用的申請類型。不同案件即使表面上看起來相似,實際資格、應備文件與審查方式仍可能不同,因此不建議先自行準備一套固定資料再送件。
先確認實際來台目的
大陸人士申請來台時,第一步不是先找文件,而是先確認這次實際來台要做什麼。來台目的不同,適用的申請類型、資格條件及後續應備資料也會不同。
- 探親:確認要探望的在台親屬身分及雙方親屬關係。
- 奔喪:確認死亡親屬與申請人的親屬關係,以及實際奔喪事由。
- 民刑事訴訟:確認來台是否與民事、刑事案件的出庭或訴訟程序有關。
- 商務活動:確認實際活動屬於參展/觀展、商務研習、履約活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或其他可申請類型。
- 大陸配偶:確認目前要辦理的是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 子女定居/設籍:確認是否屬 12 歲以下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辦理定居及後續設籍。
提醒:來台目的應依實際活動內容判斷,不宜只用「探親」、「商務」或「要來台」等概括說法。目的確認錯誤,後續準備的資格文件及佐證資料也可能完全不同。
再確認申請人身分與在台關係
大陸人士來台的申請資格,除了看來台目的,也會受到申請人本身身分、在台對象身分,以及雙方關係影響。同樣是探親、團聚或子女定居,不同親屬關係或身分條件,適用的申請方式及所需文件可能不同。
- 申請人身分:先確認申請人的年齡、婚姻狀況、戶籍及目前身分資料。
- 在台對象身分:確認在台親屬、配偶、父母或邀請單位的身分及資格。
- 親屬關係:探親、團聚或子女案件,須確認雙方親屬關係是否符合該申請類型。
- 婚姻關係:大陸配偶案件應確認婚姻登記、目前停留或居留身分,以及所處申請階段。
- 親子與認領關係:子女定居/設籍案件,應確認出生資料、父母身分及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另須確認認領相關資料。
- 商務案件:除申請人身分外,還要確認台灣邀請單位資格及雙方實際業務關係。
提醒:即使來台目的相同,只要申請人身分、在台對象身分或雙方關係不同,所需資格與文件就可能不同。辦理前應先把身分與關係確認清楚,再依正確類型準備資料。
確認是否有足夠的證明文件
大陸人士來台案件是否能順利申請,除了申請類型與身分資格外,也要看是否有足夠的文件可以證明實際來台事由、親屬關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或商務往來。不同案件需要的佐證不同,資料不足時可能會需要補件,甚至影響案件是否能繼續辦理。
- 親屬關係證明:探親、奔喪、團聚或子女案件,應確認親屬關係資料是否完整。
- 婚姻與戶籍資料:大陸配偶案件須確認婚姻、戶籍及目前停留/居留身分等資料。
- 親子與認領資料:子女定居/設籍或非婚生子女認領案件,應確認出生、親子及認領相關文件。
- 訴訟相關文件:民刑事訴訟案件應準備能證明案件事由及來台必要性的通知或相關文件。
- 商務往來佐證:商務案件應依實際活動內容準備契約、交易、履約、邀請或其他可證明雙方業務關係的資料。
- 其他特殊情況:如姓名不一致、身分資料變更、文件內容無法直接對應等,可能需要再補充其他證明文件。
提醒:不是文件越多越好,而是所提供的資料要能清楚對應申請類型及實際來台事由。若主要佐證不足,只補一般身分文件,仍可能無法完整說明案件。
確認辦理時間與補件風險
大陸人士來台不同申請類型的辦理時間並不相同,而且案件送出後仍可能因補件、文件查核、主管機關審查或個案情況而延長。若已有預定來台日期,不宜只依一般預估工作天安排,應預留補件及審查所需時間。
- 申請類型不同:探親、奔喪、訴訟、商務、團聚、居留及定居等案件,審查流程及所需時間可能不同。
- 資料是否完整:文件缺漏、內容不一致或主要佐證不足,都可能產生補件要求。
- 個案審查:部分案件可能需要進一步查核、面談或補充說明,實際時間會依案件而異。
- 假日與行政作業:例假日、連續假期或主管機關作業安排,也可能影響實際完成時間。
- 已有預定行程者:如已確定來台日期,應提早確認申請資格及文件,不宜等到接近出發日期才開始辦理。
提醒:預估辦理時間不等於核准保證,也不代表一定能在特定日期完成。若案件有時間需求,應先確認申請類型、資料完整度及目前審查情況,再安排後續行程。
大陸人士來台常見問題
大陸人士來台,不同目的可以用同一種方式申請嗎?
不一定。大陸人士來台會依實際來台目的、申請人身分及與台灣方面的關係,適用不同的申請類型。探親、奔喪、民刑事訴訟、商務活動、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及子女定居/設籍等,資格條件與應備文件都可能不同。
因此,辦理前應先確認實際來台目的及申請人身分,再依正確的申請類型準備資料,不建議直接套用其他案件的文件清單。
大陸人士來台申請前,最先要確認什麼?
最先要確認的是 實際來台目的、申請人身分,以及與台灣方面的關係。這三項會直接影響適用的申請類型,以及後續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例如同樣是來台探望親友,可能涉及探親、團聚或其他不同申請類型;商務案件則要進一步確認實際活動內容是否屬於可申請的商務交流項目。因此,不建議一開始就先照一般清單準備文件,而應先把申請類型判斷清楚
提醒:申請類型一旦判斷錯誤,後續準備的資格文件及佐證資料也可能完全不同,容易造成補件或延誤辦理時間。
大陸人士來台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沒有一套所有案件都適用的固定資料清單。大陸人士來台所需文件,會依實際來台目的、申請人身分、在台關係及申請類型而不同。
例如探親案件重點在親屬關係;奔喪案件須確認親屬關係及死亡相關事實;民刑事訴訟案件要有可證明案件事由及來台必要性的相關文件;商務案件則須依實際活動內容準備契約、交易、履約、邀請或其他業務往來佐證。大陸配偶、子女定居/設籍等案件,也會依目前身分及申請階段準備不同資料。
提醒:建議先確認正確申請類型,再依個案準備應備文件,不宜直接套用其他案件的資料清單,以免準備方向錯誤或後續需要補件。
大陸商務人士有合約就可以申請來台嗎?
不一定。有合約可以作為商務往來或履約關係的佐證之一,但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仍要看實際來台活動內容、邀請單位資格,以及雙方業務關係是否符合目前可申請的商務交流類型。
例如履約活動、參展/觀展、商務研習或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等,適用條件與應備佐證並不相同。即使已有合約,如果實際來台內容與可申請類型無法對應,仍可能需要改變申請方式或補充其他資料。
提醒:商務來台不能只看「有沒有合約」,而要先確認「來台要做什麼」。實際活動內容、邀請單位資格及雙方往來關係,才是判斷申請方向的重要依據。
大陸配偶結婚後,可以直接申請定居嗎?
不是結婚後就可以直接申請定居。大陸配偶來台後,會依目前身分及符合的居留條件,依序進入不同申請階段。
- 團聚:大陸配偶來台初期常見的申請階段;初次團聚經審查原則核給 1 個月內停留,通過面談後得申請延期 5 個月,實際停留期間以主管機關核准為準。
- 依親居留:符合條件後,可申請依親居留。
- 長期居留:符合相關居留年限及在台居留日數條件後,可進一步申請長期居留。
- 定居:取得長期居留後,符合定居所需的居留期間及在台日數等條件,才可進一步申請定居。
提醒:大陸配偶從結婚到定居是不同階段的身分程序,不能只以「已經結婚多久」判斷是否可以申請定居。辦理前應先確認目前持有的停留或居留身分,以及是否已符合下一階段的申請條件。
12 歲以下大陸地區子女來台,是辦定居還是設籍?
正式申請程序是先辦理「定居」,核准後再辦理戶籍登記。一般家長常說「來台設籍」,主要是指最後要取得台灣戶籍;但在申請程序上,仍須先依規定申請定居。
因此,「定居」與「設籍」不是二選一,而是前後相接的程序:符合資格的 12 歲以下大陸地區子女先申請定居,經核准後,再依程序辦理戶籍登記。
提醒:這裡所稱「定居」是申請程序上的正式用語,與一般生活語意所理解的「一定要長期居住在台灣」並不完全相同。家長若主要目的是替子女辦理台灣戶籍,仍須先確認定居申請資格及相關文件。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可以直接辦理來台設籍嗎?
可以提出來台定居申請,但不是完成認領後就直接辦理戶籍登記。
大陸地區非婚生子女,如年齡在 12 歲以下,且台灣地區生父已完成認領手續,符合相關申請條件者,可依規定提出來台定居申請。
定居申請經核准後,再依程序辦理台灣戶籍登記。因此,實際程序是:
完成認領 → 申請來台定居 → 定居核准 → 辦理戶籍登記
提醒:完成認領後可以進入定居申請程序,但「完成認領」並不等於已完成設籍。辦理前仍應確認子女身分、認領資料、父母身分及相關文件是否完整。
大陸人士來台可以停留多久?
依申請類型及實際核准內容而定。大陸人士來台並沒有所有案件都適用的固定停留期間,探親、奔喪、民刑事訴訟、商務活動、團聚等不同來台事由,核准的停留期間及是否可以延期都可能不同。
例如探親案件會依申請人的親屬關係及申請類型核給不同停留期間;大陸配偶以團聚方式來台,停留期間不得逾 6 個月,實際仍以主管機關核予的停留期間為準。商務來台則須依核准的商務活動類型、許可內容及實際案件確認。
提醒:實際可以在台停留多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的入出境許可證及核准內容為準,不宜只依其他人的案件或一般網路資訊推算自己的停留期限。
資料來源與更新說明
本頁內容依主管機關公開資訊、相關規定及多年大陸人士來台申請實務整理,主要提供探親、奔喪、民刑事訴訟、商務來台、大陸配偶團聚與居留,以及子女定居/設籍等申請類型的基本資訊參考。
實際申請資格、應備文件、補件要求、停留或居留規定及審查方式,可能因政策調整、申請類型或個案情況而有所不同,辦理前仍應依主管機關最新規定及實際案件狀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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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26 年 9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