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
| (一) |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
| (二) |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4個月以上者,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未依規定繳交保險費,其延期或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得不予許可。 |
| (三) |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
| (四) |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未滿6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逾期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2年;逾期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大陸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2分之1;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得不予管制)。 |
| (五) |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
| (六)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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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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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來臺團聚應備文件: |
| (一) |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照片規格範例 |
| (二)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第2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 |
| (三) |
結婚公證書正本及臺灣配偶之戶籍謄本正本一分或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 (四) |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本(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
| (五) |
委託書。 |
| (六) |
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者,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