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
(一) |
台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主管機關經審查後得核給1個月內停留期間之許可;通過面談後准予延期,期間為5個月。 |
(二) |
前款通過面談之大陸配偶申請再次入境,經主管機關認為無婚姻異常之虞,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6個月。 |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
(一) |
來台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
(二) |
在台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
(三) |
在台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未滿6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1年;逾期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2年;逾期1年以上未滿3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5年至10年。大陸配偶,其在台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2分之1;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得不予管制)。 |
(四) |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台,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
(五)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
(六) |
大陸地區配偶已在台辦理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
三、申請來台團聚應備文件: |
(一) |
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台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照片規格範例 |
(二)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第2次來台者,請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影本。 |
(三) |
結婚公證書正本及台灣配偶之戶籍謄本正本一分或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四) |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本(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
(五) |
委託書。 |
(六) |
第一次申請來台團聚者,台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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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婚姻屬實之佐證資料 |
四、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委託專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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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
妥結婚登記即可辦理依親居留
取得依親居留即可 工作,
不必另行申請工作證。
大陸配偶取得依親居留或經許可來台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內得申請大陸父母親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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