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
定不得進入大陸
地區探親、探病或奔喪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其在大陸地區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其父母、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四)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人民,其在臺灣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
(五)其子女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申請人,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
者,得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適用對象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探親及延期次數,每年
合計以二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一個月,屆期出境後得再申請一次,停留期間
為一個月,或未出境欲申請延期,應於入境一個月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一個
月),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
可停留一個月,申請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應於七月十五日離境。
(二)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必要時申請延期,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其為臺
灣地區人民養子女且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
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
(三)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
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但戶籍謄本已登載者免附。
三、應備文件:
(一)詳盡填寫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一件,並貼最近二吋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查驗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五)保證書一件;保證人資格依保證書背面規定,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六)委託書一件;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
他親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應附委託書(倘在臺無親屬由朋友代送者,應加附說
明書及身分證影本)。
*以上申辦每人費用NT$2,000 (包含親屬關係公證書驗證費用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費用)
四、以上申請資料備妥齊全後,可逕向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委託辦理
附註:二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