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經查驗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四)被探人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一份。
(五)保證書一件;保證人資格依保證書背面規定,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六)相關證明文件:須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或經公立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公
告評鑑合格之私立醫院,開具診斷書證明。
(七)委託書一件
四、延期照料延期方式:
申請人於探病停留屆滿前,備齊以下證件資料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被探人最近半年全戶戶籍謄本
(四)在臺無子女具結書
(五)三個月內診斷書
(六)有效期內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正本
(七)相片一張
※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中共通行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