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
女之配偶死亡未滿六個月,得申請來臺奔喪。
(二)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之兄弟姐妹年逾六十歲、患重病或受重傷者得申請其
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
(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死亡未滿六個月,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配偶、子女或
兄弟姐妹,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奔喪,但以二人為限。
(四)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
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運回遺骸、骨
灰。
二、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奔喪、運回遺骸、骨灰之次數以一次為限,每次停留期不得逾一個月,不得延
期。
(二)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
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
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三、應備文件:
(一)詳盡填寫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一件,並貼最近二吋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查驗證申請人與奔喪、運回遺骸、骨灰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關係
之文件。
(四)相關文件:
1、奔喪對象六個月內之除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一份。
2、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死亡者附在臺死亡證明書。
3、運回遺骸、骨灰者附民國八十一年底以前死亡之證明書或法院裁判書等文件。
(五)保證書一件;保證人資格依保證書背面規定,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六)委託書一件
*以上申辦費用每人NT$2,000
(包含親屬關係公證書驗證費用及入出境許可證申請費用)
四、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一個月效期屆滿前,備齊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有效期內流動人口登記聯單正本
五、申請方式:
請將以上資料備齊,委託
弘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申請。
附註:三親等血親範圍:
一親等:父母子女。
二親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親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伯叔姑、舅父、姨母、姪男
女、外甥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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